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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华美建筑集团 |招投标全流程注意事项

2023/08/31  来源:系统管理员 浏览:228

01 招标文件准备阶段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

5.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应及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 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02 投标阶段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2.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 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3.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4.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5.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6.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7.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中标无效;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03 开标、投标和定标阶段

1.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否决投标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以上这些都会被否决投标

2.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

对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条例》也从规范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6.异议和投诉均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异议和投诉均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逾期将可能丧失相关权利;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公示这三类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调查,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有配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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